(修订稿)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以及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术期刊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聘学术期刊主编、执行主编要做到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学术期刊质量。
第二条 选聘学术期刊主编、执行主编要做到优胜劣汰,择优选聘,人尽其才。
第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我校学术期刊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主编和执行主编。主编、执行主编应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积极的开拓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热心于期刊编辑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四条 学术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应是学术造诣较深,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或我校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第五条 学术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应执行社会主义新闻出版的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学术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应熟悉学报编辑出版及管理业务,熟悉与学术期刊有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编辑工作经验和写作能力,胜任终审定稿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学术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应具有副编审(含副编审)以上的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学报主编、执行主编的聘任程序为主管校长根据学术期刊社的推荐和各学术期刊的专业结构,提出各学术期刊主编、执行主编的选聘建议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进行聘任。
第九条 学术期刊主编、执行主编的聘任期为每届三年,期满可根据其工作的评估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已聘主编、执行主编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学校可进行调整,另聘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
第十条 学术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在岗期间,如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组织协调能力或工作效果较差,主管校长有权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